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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有双重意义》

发布时间:2018/07/05|来源:经济参考报|专栏:信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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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公布了多个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还出台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飞机的意见。如果在婚姻登记、家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失信,那么,就会被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随着这些措施的落地,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2015年,上海两名报考人员因存在法院生效判决未执行记录,公务员报名审核没有通过,一度引发舆论关注。如今,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正在从新闻走向常态。福建、江西等地先后出台规定,将限制招录公务员列为失信惩戒措施。此次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公布了多个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涉及婚姻登记、慈善捐赠、家政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推动“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新政的全面落地。这一新政具有双重的重要意义。

首先,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有利于规范公务员招录,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由于缺乏硬性标准,报考人员的道德评价也容易受到主观因素干扰,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失信者禁考公务员,让报考公务员的道德条件更加细化,划出了硬杠杠,公务员招录工作也更加规范。

其次,失信者禁考公务员,有利于震慑失信行为,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过去,对老赖的惩戒,大多是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等。这些固然能起到约束作用,但由于这些并非工作和生活的必需,惩戒效果有限。失信者禁考公务员则不同,这意味着一旦出现失信行为,就业机会就会减少。不让高消费或许可以接受,但每个人都需要工作谋生。在“公务员热”高烧不退的背景下,禁考公务员能够对失信者起到震慑作用,增强广大公众诚实守信的自觉性。

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推进诚信建设,既需要正面的教育引导,更离不开惩戒约束的倒逼作用。从限制高消费,到限制招录公务员、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我们乐见失信惩戒体系日益健全完善。只有让失信老赖无路可走,诚信社会才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