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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穿透式信用监管将覆盖PPP项目及其参与各方

发布时间:2018/03/12|来源:中国经济导报|专栏:第三方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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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在由中国经济导报社主办的“媒体融合发展暨PPP全媒体社交平台项目启动座谈会”上透露,“当前,我们正在着力推动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PPP领域事中事后新型监管体制,实现对ppp项目及其参与各方的穿透式信用监管。”

陈洪宛介绍,一是建立PPP领域信用记录,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有关部门共享使用。二是建立PPP领域联合惩戒机制。一方面,将有关主体在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评估选择PPP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根据PPP领域违法失信情形,加快建立PPP领域“黑名单”及管理办法,研究制定PPP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进各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敢失信、主动守信。三是在PPP领域引入综合实力强、信用服务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

陈洪宛还着重介绍了财金司为推动PPP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所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首先,在企业债券发行方面为PPP发展增添动力。今年4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提出,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该专项债券品种为PPP项目建设融资及运营期再融资量身打造,旨在破解PPP项目市场化“融资难”问题。目前,已有部分项目进入债券申报筹备或材料制作阶段。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开展针对PPP项目发债政策咨询的专业解答。鼓励PPP项目积极组织企业债券申报,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以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合理筹集市场化资金。”陈洪宛说。

其次,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行为的规范管理。今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同时提出推进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陈洪宛介绍,今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地方政府及部门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不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情况,旨在进一步压实举债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

第三,大力推进PPP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的基础是诚信,社会投资者要守信自律,政府也要兑现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对推进PPP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陈洪宛强调,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去年底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PPP领域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在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政府应当做到守信践诺、履行合约,切实加强政府公信力。新近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诚信体系建设,将PPP项目各方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各地区共享,并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PPP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各环节的诚信职责,对政府及其有关责任人的项目履约实施情况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方责任人,建立有效惩戒机制。